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加以解析。
首先,在法律的层面上,将“私生子”称为非婚生子女更为合适。
遵照我国的民法典规定,此类子女应和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益。
因此,结论就是“私生子”肯定具有继承的权利。
其次,针对“私生子”是否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一争议点,《民法典》明确指出法定继承应该根据特定的顺序来进行安排,即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为首要考虑因素,从而使非婚生子女能够凭其对婚生子女拥有的平等继承权,名正言顺地成为法定继承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者,为了更加公正合理地分配遗产,“私生子”也被赋予了遗嘱继承的权力。
事实上,遗嘱继承是先于法定继承的。
若是立下了一份经由公证机关确认生效的遗嘱,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该遗嘱便可直接予以执行。
只有在遗嘱继承结束后,若尚有余款未分配,方会启动法定继承程序。
这种制度同样适用在非婚生子女身上,倘若被继承人通过有效遗嘱合法地指定将财产交予非婚生子女继承,他们即可依据遗嘱直接获得这份遗产,而无需受制于法定继承的种种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私生子是否要求亲子鉴定
关于私生子女是否能够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这一行为应当在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因为法律在此并不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
若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有明确理由怀疑其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且已经提供了充足的凭证予以证明,但是另一方面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拒绝接受亲子鉴定,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通常会认可否定亲子关系的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私生子”在法律领域内通常被称作“非婚生子女”,其合法权益等同于通过婚姻得到的子女,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利。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在法定继承顺序中被列为首位,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及直系血亲拥有相同的继承顺序。并且,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同样享有遗嘱继承权,即便在遗嘱中被明确排除在外,只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非婚生子女仍有权依照公证有效的遗嘱继承相应的财产,并不受限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则。这样的规定无疑保障了他们在遗产分配过程中的公平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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