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进行房产购置并通过分期付款方式的购房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共有资产,待婚后发生离婚情况时,应平等分割该房产。
倘若双方在此问题上未能形成共识或产生争议,可以选择以公开投标的形式来确定房产的最终归属权。
如若有一方声称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必须经由专门的评估机构按照市场现行价格对该房产进行全面评估。
最后,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对方可能因失去房产而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婚后贷款买房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吗
完全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时,无论只写任一位配偶的姓名,抑或夫妻二人均作为购房者标明署名,普遍都被视为婚后共有财产;当然,除非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指定该房屋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属。当购房所需的贷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时,房产证上应如实标注夫妻双方的姓名;而若仅出现单一一方的姓名,同样默认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值得强调的是,由于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此类房产原则上都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购置房产,则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如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导致出现纷争,可以考虑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来确定该房产的最终归属权。对于其中坚持拥有该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其需要先经过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市场估值。而胜诉方也需向败诉方支付相应赔偿金,弥补对方因为失去房产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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