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诉讼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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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诉讼主体问题,它属于特殊主体范畴。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犯罪主体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以及职务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特殊主体。
挪用资金罪诉讼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一、挪用资金诉讼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诉讼主体问题,它属于特殊主体范畴。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犯罪主体需要具备特定的身份以及职务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将其视为特殊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开庭怎么处理

关于挪用资金案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是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接着进入到紧张而有序的法庭调查阶段;在此之后则进入到了举证与质证环节;紧接着便是关键性的法庭辩论阶段;

最后的环节为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以及法官宣读判决书。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公诉案件时限应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挪用资金罪诉讼主体的界定,我们可以明确地将其归类为特殊主体的范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规定,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该犯罪行为的主体须具备特定的身份和职务要求,因此,我们可以将此类犯罪行为的主体认定为特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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