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会转哪里去监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明确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被拘留者理应被送往看守所进行羁押。
看守所乃是由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设立,专门用于关押和监管被拘留、逮捕的人犯,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因此,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被拘留者将会被转移至看守所,而非直接送入监狱。
监狱作为执行刑罚的场所,主要针对那些已经被判定有罪并正在接受刑罚的被拘留者;
而对于尚未被定罪或尚未开始执行刑罚的被拘留者而言,看守所则是他们在被羁押和等待法院审判期间的法定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应当先被监管至看守所进行拘禁,而非直接遣入监狱。值得一提的是,看守所乃是由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设立并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关押那些已经被拘留、逮捕的人员,以及尚未经过审判程序但已被认定为有罪的嫌疑人与被告人。至于监狱,则专门用于关押那些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且需要执行刑罚的罪犯。因此,对于那些尚未被判定有罪或者尚未开始服刑的嫌疑人来说,他们将会在看守所内等待审判结果的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