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幺
依据您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这些特定情形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只要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
以及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并需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
因此,在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的前提下,法院都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法院可以决定刑事拘留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法院并不具备直接下达刑事拘留令的权力。实际上,涉及到刑事拘留事项的,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这两大司法机构作出决策。而法院则是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核心环节,专注于审理与裁决相关事宜。当面临需要对嫌疑犯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往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若案件顺利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也有可能决定对被告人实施羁押,然而这与刑事拘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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