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伪劣产品被刑事拘留几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安部门对已被拘留者,若判断需实施逮捕,应在拘留期内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有可能延长至一至四日不等。
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涉及到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可能会先被拘留三天,随后再由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进行审查批准,而这个审查批准的过程最长可以持续三十天。
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被正式逮捕并等待接受审判;
反之,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请求,公安部门就应该在接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也需要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假冒伪劣产品怎么投诉
如您发现存在假冒伪劣产品之情况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告:向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反映;公开揭露这些影响群众利益和正常秩序的违法经营行径给社会大众,引起大众广泛关注;同样,你们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提出投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第三十九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执行对嫌犯的拘留之后,倘若决定实施逮捕,那么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且在此期间可根据特殊情况适当延长至最多三十个工作日。当检察院收到此项需求后,必须得在七个工作日内按下逮捕命令或拒绝许可逮捕。在针对涉及销售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嫌疑人,其在接受拘留之后,可能会面临长达三十天的审查批准期限。如果检察院批准了本次逮捕申请,那么嫌犯就会被依法拘押等待审判;反之,如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就应立即恢复嫌犯的人身自由,同时向检察院报告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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