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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次取保候审金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作为取保候审决定单位的司法机关,在评估与设定保证金数额之时,务必全面衡量各类要素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及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程度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经济状况等等。
因此,具体的保证金数额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再次取保候审需要多久结案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或被控告罪名的相关人员进行取保候审时,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针对独立行使监视居住权的情况,其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特定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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