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确定给予保释等待审判(俗称取保候审)的权力,仅仅归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这三个司法部门。
尽管该条款详尽地列举出了允许实施保释等待审判的各类具体情况,然而却并没有明确指出保释等待审判的最短期限。
实际上,保释等待审判的决策往往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罪行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是否曾有过类似的犯罪记录等等诸多因素。
在实践操作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了保释等待审判的相关条件,并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实施保释等待审判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险,那么他们就有权做出保释等待审判的决定。
然而,由于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审查和评估工作,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最短天数”的答案,因为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独一无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拘取保候审去哪办
此问题需依据特定情境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试图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分阶段向不同的主管机构提交申请。
其次,在侦查阶段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进入起诉环节后,则应向检察院提出此类申请;
至于审判阶段,自然是向法院提出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批准其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述,关于取保候审的权利,仅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行使。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时,需要全面权衡案件的性质特点、犯罪嫌疑人事态及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潜在风险等方面因素。由于每起案件都具有各自独特的情节状况,因此无法确切确定取保候审期限的最短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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