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取保候审能办几次手续
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针对取保候审的执行次数并未在法律层面有明文规定的上限。
该款仅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遵照实际案件情况,针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对其进行的取保候审情形予以说明。
鉴于此,取保候审的审查标准及其执行次数应由相关办案部门依据具体案件状况以及法律法规作出决策。
就通常情况而言,关于取保候审的审批流程及执行次数,法律并无明确限定,而需由各办案单位根据案件的阶段性发展态势以及法律规范作出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一般取保候审需要几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采取保释措施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第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限,同样适用保释措施。
此外,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属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人采取保释措施。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对被告人采取保释措施的最长期限仍然是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则不能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款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的执行次数并无法定的上限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由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对审批流程及次数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办案部门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发展情况及其所符合的相关法律规定,灵活地决定是否再次启动取保候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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