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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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诈骗和职务侵占罪若涉及金额较大,如五千元人民币以上,应予立案侦查。“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设定。实践中应以最新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为准。
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一、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者,应予依法立案侦查

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通常由各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设定,然而,一般来说,诈骗金额若达到了特定的数额门槛(例如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便可视为符合立案条件

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述,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者,亦应予以立案侦查。

同样地,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也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但一般来说,侵占金额若达到了特定的数额门槛(例如五千元人民币以上),便可视为符合立案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法律的修订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发生相应变动,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应该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文件及司法解释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代理涉嫌诈骗罪或是职务侵占罪的案件中,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确立被告的行为并未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素,或者确认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从轻甚至减免刑罚的特定条件。举例来说,针对诈骗罪案情,辩护工作可能主要集中于验证是否存在实质性的欺诈行为,是否因为该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还需要明确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欺诈故意。

至于职务侵占罪,辩护的重点可能会放在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是否充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侵占的财务是否确实归属于公司或单位所有,以及侵占的数额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及诈骗与职务侵占这两种犯罪行为,倘若涉及到的钱款额度较大,例如五千元人民币或以上的数额,皆应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而关于“数额较大”的确切界限,则是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当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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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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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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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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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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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区别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区别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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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和盗窃罪在犯罪主体和客体上并无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且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以前就已经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后者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且必须是行为人在犯罪之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二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秘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表现为公开的方式进行,且必须是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在客观方面只能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进行,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构成犯罪。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犯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的犯意则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较为明显,但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以持卡人的名义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内财物的行为的定性。此时,关键要掌握两罪的犯罪对象的流转过程不同,前者是所有人出于信任将财物交给行为人后者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获取财物。
就本案而言,李某共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将自己代为保管的5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二是在发现张某的信用卡内有10万元后,利用张某告诉其信用卡密码的便利,将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第一个行为构成典型的侵占罪争议不大。第二个行为似乎兼而有之盗窃罪、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三个罪名的特征,在认定时要根据前述三个罪名之间的不同进行区分。
首先,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
一,从犯罪对象来看,盗窃罪必须是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不持有他人财物。而本案中,张某出于信任将信用卡交给李某,并告知李某信用卡密码,等同于李某在犯罪以前就已经合法持有了他人财物其
二,从客观方面来看,盗窃罪只能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进行。所谓秘密是相对于财物的所有者和保管者而言。而本案中,李某取走10万元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虽然相对于张某属于秘密行为,但当财物的所有者与保管者并非同一时,此时盗窃罪秘密的对象应是保管者,而非所有者。其
三,从主观方面来看,盗窃罪的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而本案中,李某是在合法持有信用卡内有10万元之后,才产生的犯罪故意。
其次,该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信用卡诈骗罪也应具有诈骗罪所具备的构成要素,即:欺诈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处分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只不过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工具。但并非所有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犯罪都是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张某不但将信用卡交给李某,还告知其密码,实际与将卡内现金交于李某无异。李某是凭借张某对其的信任取得的信用卡和密码,因此,对于张某财物的保管者银行而言,不存在受骗的问题,也就不具有“诈骗”所应具备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特点。
最后,该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的突出特点就是,财物在被侵占之前已经为行为人合法持有。本案中,张某出于信任将信用卡交给李某,并告知李某信用卡密码,此时信用卡内10万元和未存的5万元均是李某代为保管的财物,两者在性质上没有差别,李某在合法持有15万元之后产生侵占张某财产的犯意,符合侵占罪的要件特征。因此,对李某应当以侵占罪一罪论处。
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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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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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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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则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将其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张后仍擅自处分。再有就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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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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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虽然有一些近似,但不足以辨别不出。当然,在实践中发生这样的案例,还是要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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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受害人在转移财物给行为人,也是完全基于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发生的。但是,在职务侵占罪中,由于行为人已经占有财物或者管理财物,行为人为了实现将占有变为所有这一目的所采取的骗取行为,骗取的程度一般低于诈骗罪中骗取的程度。并且行为人在实现目的过程中,骗取行为也不是其唯一的,往往结合着其他行为,而且和其他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的重要性上是等同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两个罪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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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与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就主体而言,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须是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单位的非国家用工作人员,须在上述单位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是具有一定的职权,即在上述单位中从事具有一定管理性质的活动。而诈骗罪则属一般主体,即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即可构成;
2、从客观方面看,职务侵的诈骗,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诈骗罪则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这一要求。
3、就两者侵犯的客体而言,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行为人所在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在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罪中的诈骗,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
5、两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均不相同。
三、集资诈骗罪的行为表现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三者密不可分。
(一)“非法集资应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前提作为诈骗罪的一个具体个案,集资诈骗罪与传统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传统诈骗的逻辑要求是:先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手段;接着是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尔后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仿佛“自愿”交付财物;最后是诈骗分子非法占有财物。如果囿有现有发条的表述,本罪中的“非法集资”被限定为“使用诈骗方法”,这就大大限制了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方式。
(二)对非法集资的理解按照《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非法集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擅自向社会公众或者单位筹集资金的行为。其并不限于采用欺诈的手段。在实践中,直接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筹集资金的,比较容易认定。然而,更多非法集资活动采用貌似合法的商业交易形式来隐蔽其非法集资目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六是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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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罪,直观上表现为他方当事人财产的损失或减少,但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不仅是对他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且更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妨害。而侵占罪则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后将其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还,甚至在他人提出主张后仍擅自处分。再有就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合同诈骗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虽然有一些近似,但不足以辨别不出。当然,在实践中发生这样的案例,还是要多注意。
如何区分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险诈骗与职务侵占的区别
(一)骗取行为的发生时间的作用
在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已经给予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了财物,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采取侵占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侵占行为往往并不是单独放生或起到作用的,由此行为必须结合其他的行为,例如:盗窃、诈骗等行为。而这些行为都是作为辅助作用,为侵占行为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占行为本身也需要进一步界定,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就不应简单的定义为占有或者是控制。因为行为人已经基于职务控制财物了。并且如果仅为定义为占有或控制,那么之前为“侵占”行为做铺垫的窃取、诈骗行为就显得多余。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要比民法中的“占有”更进一步的行为。在民法中的“占有”并非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强调行为人占有、控制某物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在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是为了获取已经事实上占有或控制的某物的所有权,将事实上的占有变为法律上的所有,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而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发生模式应该为:占有或控制(基于职务便利)———侵吞、窃取或骗取等———法律上的所有权。因此,在职务侵占罪中的骗取行为是发生在占有财物之后,为了更进一步取得财物所有权而做辅助作用的行为。但是在诈骗罪中的骗取行为就有所不同,行为人在通过一系列的骗取行为之前,受骗人是没有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的,有些情况是先合法转移财物给行为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有采用骗取手段不交换财物的应定其他财产罪,例如行为人先合法向对方借用自行车,后骗取对方自行车丢失,不归还的,不应定诈骗罪,而是盗窃罪;在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必然是使受骗人转移财产的关键行为。同时在以时间为标准的前提下,再根据骗取行为在行为人取得财物的重要性的角度上来区分该犯罪行为使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首先,诈骗罪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防止诈骗这种犯罪手段所给公众带来的危害,并且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诈骗罪时,其犯罪行为中必然要有诈骗行为,并且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原因完全由于骗取行为。
其次,受害人在转移财物给行为人,也是完全基于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发生的。但是,在职务侵占罪中,由于行为人已经占有财物或者管理财物,行为人为了实现将占有变为所有这一目的所采取的骗取行为,骗取的程度一般低于诈骗罪中骗取的程度。并且行为人在实现目的过程中,骗取行为也不是其唯一的,往往结合着其他行为,而且和其他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的重要性上是等同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两个罪中的区别
怎么区别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以上可以看出,两罪存在以下几个相同点:
1、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都实施了欺骗行为;
3、都要达到数额较大才追究刑事责任。但两罪也存在几个不同点,这也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1、犯罪的主体不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还不能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如果是上述人员,则可能构成罪)。
2、犯罪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
3、行为的方式不同,诈骗罪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是一般意义上的骗子行为,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单位管理和财物上的漏洞和疏忽。从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利益来分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保险法》第122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4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许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与客户签订的保险单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被代理人(即保险公司)应当对第三人(即客户)承担责任。因此,笔者认为,许某在收取投保人的保险费用后,采取隐瞒的方式不上交保险公司的行为,是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的。定为职务侵占罪更能体现立法的出发点,也更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保险公司以后的业务开展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当然,保险公司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自己管理和财物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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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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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该如何认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侵占罪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诈骗类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一类行为,含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侵占罪与诈骗类罪除在犯罪主体、告诉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外,在客观方面还有区别:

1)财物交付的原因不同,这是二者的关键区别。诈骗类罪是被害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形式上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即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支配及欺诈之果;而侵占罪则是被害人基于委托、信任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支配,并非行为人欺骗所致。

2)危害行为不同。诈骗类罪的危害行为是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拒不退还。

3)财物交付与犯意产生的时间关系不同,诈骗类罪被害人将财物交与行为人是在行为人产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则是在犯意产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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