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检察院谁决定的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严明规定,对触犯法律者实施捕获或拘押行为,必须拥有人民检察院的正式批准或许可,嫌犯或被告人才有可能受到人民法院的裁决,而这一切都将由公安机关严格执行。
刑事拘留作为逮捕之前的强制性措施,通常是由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进行决策,然而,最终是否批准拘留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性措施,则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严谨的审查和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刑事拘留虽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决策和执行,但是否进行拘留,则是由人民检察院做出最终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检察院会不起诉吗
在刑事拘留之后,有可能被不起诉处理。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侦查手段,通常在案件侦查阶段或在侦查工作完成后,若侦查机构判定犯罪嫌疑人体现出无法构成犯罪或是不应追求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就有权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当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后,如检察院认为对该犯罪嫌疑人无法定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时,同样拥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而对于已经提交至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经过严谨的审判程序,如果法庭认定该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也可依法宣告其无罪或者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