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针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约束措施。
此法条详细列举出了七类可适用先期拘留的情况,包括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正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取得犯罪证据、在犯罪事件发生后意图自杀逃避惩罚、存在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身份尚未得到明确确认以及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情况。
若某个人的行为与上述任何一项情况相符,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指哪天开始算刑期
在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限的计算应当自实际执行拘留之日开始起算,因此在将犯罪嫌疑人员从现场带到公安机关的过程中,已经严格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这段时期亦应当被计入拘留期限当中。关于刑事拘留,我们通常采用日作为计算单位,且对于期间的起点,并不计算在内。换言之,拘留期间应从次日起算。而拘留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的自然日数量的最后一日为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37天(其中包括刑事拘留30天以及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7天)。在此期间,若未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则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乃是中国公安机关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所施以的一种强制性司法措施。此项措施主要针对以下七种类别之情形适用,包括预备实施犯罪行为、于罪案发生現场被当场抓获、拥有充分确凿的犯罪证据、有意逃避司法追究责任、故意销毁或篡改关键证据、身份尚未查明以及情节严重构成重大犯罪嫌疑等等。当公安机关经过严格调查核实后,证实涉案嫌疑人已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符合,即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