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并非刑罚之替代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保障司法公正与公平、促进案件妥当解决的手段,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确保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非刑罚,因此并不能直接导致案底的形成。
然而,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程序性保障措施,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已被判定有罪或已被定罪。
当然,若经法院审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则其将不可避免地留下案底。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仅凭借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法产生案底的。
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导致案底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还要罚金吗
缴纳的乃是取保候审所需要的保证金而非罚金。若是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相关机关要求缴纳保证金,那么就需依据规定进行支付,待取保候审结束后,将会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是选择提供保证人还是缴纳保证金,都应由负责办理取保候审的机关来做出决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没有权利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被视为一种用以保障司法程序顺利展开的程序性保障措施,而非实际执行的刑罚。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本身并未直接引发针对个体的犯罪记录,亦即所谓的"案底"的生成。仅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过法院的公正审判,最终被判定为有罪并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之后,方能正式留下案底。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取保候审本身并不构成案底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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