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若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之人,认为其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必须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因此,涉嫌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满后,很可能会被提请审查批准,而审查批准的时长可能介于三日至三十日之间,具体时长将视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嫌疑人的具体状况而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该犯罪嫌疑人将会被正式逮捕,并可能面临更为深入的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涉嫌受贿罪两个月后会怎样
若行贿罪案已被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则检察院须于接手后的一个月内就该案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如遇重大、复杂之案件,可适当延长至十五天。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且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决定;而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延长至十五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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