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明文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以公诉形式提起诉讼,其判断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细节、犯罪行为的性质特点及其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若经审核,案件各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之公诉启动要件,则将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反之,若在审查中发现存在法定不得提起公诉的情况,或许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议。
由此可见,即便是在刑事拘留之后,是否会展开放起公诉程序,仍需等待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严谨的审查后做出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肩负着对整个案件进行深入彻底的审查,并据此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重大决定。在评估过程中,他们会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包括事实、性质及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进行详细而严谨的审视分析。在经过认真的审查之后,如果发现所有条件都已完全符合,那么刑事公诉程序将予以启动;反之,如果认为是否提起公诉尚不明确,那么检察院就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最终的判定结果将由检察院在审慎地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做出具有权威性的决定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