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零二条明文规定,若案件出于必要性考虑,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实施多种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乃至冻结被告方的财产。
这一法规明确指出,若被告人在刑事拘留阶段被确认为犯罪嫌疑对象或被告人,且案件可能牵涉到财产的追缴或赔偿问题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斟酌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其中便包括了对被告人个人财产的冻结。
因此,在刑事拘留期间,被告人的个人财产的确存在被冻结的可能性,但这必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来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