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涉案物品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指出,在侦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财物、文件以及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罪行或无罪的材料,均应该被查封、扣押,而那些与该案件毫无关联性的财物以及文件,则不得被查封、扣押。
另外,针对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及文件,需要谨慎对待,妥善保存或者予以封闭,不得有任何徇私舞弊行为,不得擅自使用、调换或损毁这些财物和文件。
因此,在刑事拘留之后,对于涉案的各类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封、扣押,并且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严禁擅自使用、调换或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二、刑事拘留后大概多久批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之后,检察机关需在限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应予以批准逮捕。具体法律条款如下所示: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已被拘留者实施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同样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法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将涉案相关的财产及资料予以查封、扣押以获取有力证据支持。然而,对于与案件并无实质关联的物品则不在此规定范畴之内。凡经过查封、扣押的物品须谨慎安置,严禁任何未经许可的滥用、替换或销毁行为。在司法机关施行刑事拘留之后,所有涉及该案件的财物处置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力保其权益不受损害,安全得以保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