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条款规定,能否在刑事拘留期间获得保释需视具体状况而定。
若涉案嫌犯或被告具备该条款中所列举的某项条件,比如可能会被判处较为轻微的刑罚、患有重大疾病、属于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或是已经到期的拘役期限等等,同时保证在此期间采取保释措施并不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增加,那么他们便有资格提出保释申请。
然而,如果不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或者存在明显的社会安全隐患,那么保释申请很可能无法得到批准。
因此,是否需要进行保释,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事拘留完送回当地吗
身处异地而遭拘禁者,通常情况下其拘押地点将不再是本地区域内。目前,我国公安部门在开展执法办案工作之时,有着严谨的程序规制与体系。对于各类案件而言,一般均由案发所在地的派出所负责接手处理;若因案件因素导致当事人遭受公安机关的拘禁,那么通常情况下也会由案发地的派出所进行后续处理,而非将其遣返至原籍地。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例如涉及多起案件的串通案件等,由于需要进行合并处理,可能会由上级公安机关指派其他派出所来承担相应职责。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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