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存在谅解协议幺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与第383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触犯受贿罪之人所受之惩处应依据其所获受贿金额以及行为恶劣程度来决定。
倘若该犯罪分子在提起刑事诉讼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深刻反省并积极予以退赃,努力避免、削减有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则可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此种情况可视作一种谅解协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议仅是在法律框架之内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考量因素,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谅解协议本身。
因此,尽管受贿罪存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可能,但具体的裁决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受贿罪存在共同犯罪吗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共犯人数的差异,共同犯罪可以被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必要共同犯罪与任意共同犯罪。
其中,前者是指犯罪主体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所组成,任何单一成员均无法单独成立此种犯罪;而后者则无此限制,即无论是单个主体还是多个主体,只要其在犯罪过程中具有共同故意或者行为,就可能成为共犯。
具体到犯罪行为的实施方面,共同犯罪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大类:
一是集合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聚众型犯罪以及集团型犯罪;
二是对向犯,即犯罪双方互相对立,形成相互对立的关系。
以行贿罪和受贿罪为例,这两者都是典型的必要共同犯罪。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求不法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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