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存在谅解协议幺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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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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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和第383条规定,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受贿金额和行为的严重性。若犯罪者在刑事诉讼前主动坦白、深刻反省并退还贿款,减少损失,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这虽非正式谅解协议,但体现了法律中的宽大处理原则。最终判决需结合案件详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受贿罪存在谅解协议幺

一、受贿罪存在谅解协议幺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与第383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触犯受贿罪之人所受之惩处应依据其所获受贿金额以及行为恶劣程度来决定。

倘若该犯罪分子在提起刑事诉讼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深刻反省并积极予以退赃,努力避免、削减有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则可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

此种情况可视作一种谅解协议,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协议仅是在法律框架之内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考量因素,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谅解协议本身。

因此,尽管受贿罪存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可能,但具体的裁决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受贿罪存在共同犯罪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共犯人数的差异,共同犯罪可以被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必要共同犯罪与任意共同犯罪。

其中,前者是指犯罪主体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所组成,任何单一成员均无法单独成立此种犯罪;而后者则无此限制,即无论是单个主体还是多个主体,只要其在犯罪过程中具有共同故意或者行为,就可能成为共犯。

具体到犯罪行为的实施方面,共同犯罪又可进一步细分为两大类:

一是集合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聚众型犯罪以及集团型犯罪;

二是对向犯,即犯罪双方互相对立,形成相互对立的关系。

行贿罪和受贿罪为例,这两者都是典型的必要共同犯罪。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求不法利益,向国家公职人员输送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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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和受赠赠予有什么区别受贿与受贿区别
[律师回复]
一、和正常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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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受贿算受贿罪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以为其谋利,属受贿行为。虽协警非传统公职人员,但若在执行公务时,利用职权受贿,亦可被视为公职人员,涉嫌受贿罪。这种行为严重损害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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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算受贿罪吗,受贿罪与受贿罪
[律师回复]
一、收受财物后及时上交算吗《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后,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及时退还或上交”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行为人接受财物时的被动性和非自愿性,即不能是行为人主动索要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索要财物的,在其收受财物后就既遂,不存在因及时退交而不成立的情况。如果行为人索贿后,基于内心醒悟、害怕等原因将财物及时退交,属于既遂后的财物返还问题,可酌情从轻处罚。
2、退还和上交财物时的积极主动性。如果是因自身或者与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即退还和上交财物是被迫的,则仍然成立。
二、罪与单位罪有何区别单位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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