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不坐牢怎么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惩罚措施为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若行为人被判拘役而未实际入狱服刑,这可能是由于法院基于具体案情而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或是行为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等非监禁性刑罚所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具备特定条件的初犯或偶发犯罪者,法院有可能会考虑给予缓刑,即允许行为人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接受考察,只要其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便可免于执行拘役。
另外,倘若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获得受害方的谅解,这亦有可能成为减轻刑罚的酌定因素。
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须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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