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所明确规定,诽谤罪的成立与否并未将传播次数设置为判定该犯罪的主要元素。
然而,设定诽谤罪成立所需满足三项基本条件,即“故意实施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或毁损他人人格尊严之行为,或擅自编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毁损他人名誉权”;
其次,需以“情节严重”为必要构成要素。
在此前提下,经由行为人的恶劣行径符合上述所有要件,且其社会危害性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其对应的刑事责任或许会被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情节严重”一词乃是具备严谨法制概念的法律术语,往往由法院依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加以衡量。
对此,可能包括对诽谤行为性质、其影响力的波及范围及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等诸多因素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若诽谤行为导致了社会秩序的重大动荡,甚至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极具破坏性的打击,即便在传播次数较少的情况下,亦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具有“情节严重”的性质。
因此,诽谤罪的裁量结果并非单纯受到传播次数的单一影响,反之更应倚重于诽谤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实际引发的后果。
若传播次数仅为考量行为性质及后果的微小因素,则可能会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内,不过最后的裁决仍然依赖于案件的整体事实与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诽谤罪转发超过多少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同一条涉及诽谤的不良信息,当其实际点击和浏览次数累计超过五千次,或是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时,将会被认定为构成诽谤罪。而诽谤罪,则是指在蓄意捏造真相的基础上,然后恶意散播虚假信息,以达到对他人的人格进行贬低和毁损,同时实施一系列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者即可定义为此类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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