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所载,对于罪行严重者进行逮捕,必须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决。
这就意味着,即便公安机关已经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措施,若缺乏充分的证据来支撑逮捕的必要性,那么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将无法予以批准。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无确凿证据,是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没有毛病怎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应于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当日起算第七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预算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财政部门提交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则需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赔偿金的实际支付工作。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应按照日均标准进行赔偿。具体的每日赔偿金额以国家公布的上年度全职职工每日平均工资为基准予以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按照我国独具特色且权威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那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进行逮捕,必须首先获得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定。这就意味着,即使公安机关已经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如果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逮捕的必要性,那么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将无法给予批准。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非有确凿无疑的证据,否则是不太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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