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若公民遭受了不合法的拘留拘禁,或在其被捕后案件被予以撤销、不起诉乃至宣告无罪的情形下,该公民享有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的法定权利。
据此,若公民在遭受到刑事拘留之后,相应案件因各种原因被依法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且在此过程中发现拘留措施实施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的现象,那么依据此法律条款,当事人便仍可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刑事拘留释放会通知家属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警方应当及时向其家属发出相应的通知。但若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形,即无法通知到家中,或者该人员涉嫌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时,为了避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工作,警方则无需进行相关的通知行为。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之外,所有由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警方都必须在拘留发生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将这一情况迅速地通知给被拘留者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严谨而明确的规定,当公民遭受未经合法程序的拘留拘禁,或者在他或她被逮捕后,由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甚至宣告无罪等情况时,该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如果公民在经历过刑事拘留后,相关案件因为种种原因被依法撤销、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并且在此过程中发现拘留措施的执行过程确实存在违法行为,那么根据这一法律条款,当事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国家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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