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审核监察机关及公安机关移送的各类刑事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若案情重大、复杂,可适当延长十五天。
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则应在十日内完成审理工作;
然而,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则可将审理期限延长至十五天。
因此,贩毒罪案件在经过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后提起公诉,其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贩毒罪检察院能定罪吗
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某些关键环节存在证据不足或其他相关问题,检察院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件实际情况,决定不予提起公诉,该刑事案件便无需再送至法院进行审理。如此一来,被指控人员便无法面临刑事审判与判刑的风险。本团队曾对众多涉及贩卖毒品罪名的不予起诉案件进行过深入分析和总结,这些案件的不起诉原因主要包括证据不足、缺乏犯罪事实以及情节轻微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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