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乃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于特定情形之下所可行使之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然而,该条款并未就取保候审是否应当通知受害人予以明确规定。
因此,关于是否应向受害人通报取保候审事宜,这可能要视乎具体案件的处理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亦或由司法机关根据个案的特殊性与法律规定来做出相应决策。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或许会在必要之时向受害人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受害者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
然而,根据前述法条的具体表述,我们尚无法直接推断出是否必须告知受害人的必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告知嫌疑人吗
确实如此,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际,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作出明确的告知。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所面临的法律程序及其中所包含的含义,以及需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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