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范,若司法机关发现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施行的强制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启动相关程序予以撤销或是变更。
这就意味着,如有必要,应终止现有的监视居住措施,并将其替换为更适宜的刑事拘留手段。
此外,当公安部门决定释放在押人士或变更逮捕措施时,必须向原批准此项行动的检察机关进行通报。
因此,若监视居住转变为刑事拘留,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应立即解除原先的监视居住措施,且公安机关需向原批准的检察机关报告此次变更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监视居住变成刑事拘留怎么处理
当监控居住的状态被改变成为刑事拘留这一更为严重的强制措施时,往往预示着案件侦破工作中出现了新的疑点和线索,显示出原本的嫌疑人极有可能会选择逃逸、毁损关键证据或展开进一步的不法活动。在这样的情形下,负责调查该案的公安机关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严格履行拘留手续,同时将涉案人士移送到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在此过程中,被拘留人员的家属或者其聘请的律师应当尽可能地迅速掌握变更拘留措施的具体原因,并且他们也拥有合法权利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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