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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如有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宣判缓刑,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范的事项,那么在缓刑考试圆满结束之后,原判决的刑罚将不再予以执行,且此结果将会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宣告。
因此,若某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而被判处缓刑,且在缓刑考验期间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曾发生撤销缓刑的情况,那么在缓刑考验期满之后,这位犯罪嫌疑人原则上无需再入狱服刑,即无需履行原判决的监禁刑罚。
然而,这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可以完全摆脱法律责任,他们仍需承担诸如社区矫正等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应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盗窃罪缓刑几年以上不追究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普通盗窃罪的法定诉讼时效通常为五年。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犯下的是可能会被处以三年及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其犯罪事实在超过十年后将无法再得到法律的追究;倘若罪犯处于更加严重的境地——即将面临的刑罚为十年或无期徒刑,那么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二十年后也将不再受到法律的追责。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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