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是不是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以下具体情形之中的任何一种,均有权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的某种附加刑;
其次是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刑法处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再次是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要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也可适用此项措施;
最后是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判断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条款做出相应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检察院取保候审几年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检察官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均为十二个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执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时,最长时间均不得超出此限制。
同时,在这段期间内,三方机构仍需继续进行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有任何中断。若在此过程中发现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或者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而在解除这些措施后,必须及时地将这一信息通知到被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人员及其所在的相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当检察机关在对某一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合法审讯和审理过程中,有权力强制处理下列情况下涉及到的人员: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涉及的罪行可能被判定为轻微,并且没有任何潜在的逃跑风险;其次是虽然可能会面临严重的刑法审判,但是如果能够实行取保候审的话,将不会影响到社会或者国家的公共安全;再次就是因为身体状况或者特殊的生理状况而不适合被羁押,而且也没有任何潜在逃离看守场所的风险;最后就是假如被关押的期限到期了,但是案件却还未能得到明确的结论。依据上述法规,检察机关有责任对此类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然后再做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正式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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