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明文规定,假设在刑事公诉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法院经审慎审查与深入评析后,判定被告方的行为并不满足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被告方有罪,那么法院应依法作出宣告被告方无罪的判决。
这就意味着,若在审判环节,法院最终确认被告方无罪,那么被告方将得以无罪释放。
特别针对刑事拘留的特殊情况,倘若被拘留者在审判阶段被确认为无罪,依照相关法规,法院理应作出无罪判决,而被拘留者也可随之获得释放。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实践操作中,无罪释放还需遵循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如释放证明的申请与办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当法院在审查处理刑事公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并不符合刑法所设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其犯罪行为时,应当依法宣布被告人无罪。而在作出裁决宣告被告无罪之后,这些当事人都将立即得到释放,包括曾经因涉嫌犯罪而被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无罪释放还必须遵循并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的规定,例如办理相应的释放证明等。这个基本原则充分彰显出,我们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位公民的人权保障与司法公正的严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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