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针对信用卡存在欺骗及透支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处理,主要包含如下几种现象:伪造信用卡,变造以虚假身份证明形势获取的信用卡,或是通过肆意抛弃废弃不用的信用卡手段进行欺诈;
使用不当手段盗取他人之信用卡进行诈骗;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他人士之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
利用诡计熟练地消费超出银行设定的额度范围或还款期限等恶意透支方式进行诈骗。
更为严重的是,倘若基于恶意心理,无视发卡行的合理催收要求并中途拒绝偿还欠款的行为将会被判定为非常恶劣的信用欺诈行为。
如有上述行为中涉及到银行信用卡额度较大者,将会被决定是否对其追究责任以及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劳动改造惩罚都必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来视情而定。
在法律层面上,定罪量刑均需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严格审慎认定。
若所涉及款项数额达到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较大金额”、“巨额”乃至“特别大额”的标准,将依照法定刑罚负责实施相应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什么情况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
在刑法中,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行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当持卡人怀着非正当目的持有信用卡,在透支额度或透支时限上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界限,同时经过发卡银行的催讨仍然拒不偿还欠款,这样的行为就被视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伪造信用卡并实际使用,或是通过提供虚假的个人身份信息获取信用卡并进行使用,这两种情况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再者,如果持卡人故意使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同样会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最后,如果持卡人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这种行为也将被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