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什么程序最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如若侦查机关(即公安局)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所实施的取保候审措施存在不当之处,应立即做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
而具体的操作流程通常包含如下四个环节:首先,侦查机关(公安局)在发现取保候审措施不当后,必须迅速地做出撤销或变更的决策;
其次,公安局有责任将撤销或变更取保候审的决定通知原先批准该项措施的人民检察院;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公安局则需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向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
最后,公安局还需要将相关情况通知到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解除取保候审哪里开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该项刑事强制措施已不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他们无需再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依法予以退还;而对于那些提供了保证人的案件,保证人也将被解除其保证义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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