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哪里可以办理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可向位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办理。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此条款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上述三大司法机关均有权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哪种条件最好取消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所必备的各项条件,便有权利请求解除该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上述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可依法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关于取保候审事宜的各种手续,当事人及各界人士皆有权利向位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该条款所列举的所有情形下,上述三大司法机构都拥有决定是否对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权力。然而,具体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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