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关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报告之后,必须要进行立案侦查。
这就意味着,若某人被解除取保候审,其通常表明他们的刑事诉讼流程已进入终结阶段,或者其已不在被视为犯罪嫌疑人。
但是,若在侦查过程中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出现,亦或是之前的犯罪事实还需作更深入的探访,那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仍有权力将此人传唤至现场接受进一步的调查或质询。
因此,尽管解除了取保候审的人员通常无需再受到传唤,但这并不排斥在必要时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及侦查工作的需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可能会再次传唤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解除取保候审哪里开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该项刑事强制措施已不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他们无需再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依法予以退还;而对于那些提供了保证人的案件,保证人也将被解除其保证义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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