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限定条件下,若有个人对他人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这一事实存有明确了解,并且仍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且情节严重者,则此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人而言,如果他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200元的收益,那么这很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表现,因为这意味着被告人在助长犯罪的过程中得到了实质性的经济利益。
然而,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仍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被告人的主观认知程度、所提供的援助的性质及程度、所得收益的数额与方式以及对犯罪活动产生的影响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倘若法院判定被告人的情节确实属于严重范畴,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的附加刑罚。
若被告人在此期间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那么他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获利金额怎么计算
在判定是否需要追责网络犯罪的主体时,通常会依据其通过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所得收益流入银行卡的资金数额来衡量其获益水平。只需所涉获益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便可对相关责任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具体的判断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数量、张数;
同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时间及方式、获利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多重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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