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若被告人在发起公诉前,积极采取措施归还、退还所吸收的公众资金,从而有效降低受害者因该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责任的处罚。
在这方面,倘若被告人在公诉之前已实施退赔行为,那么这无疑将成为一个有助于减轻其刑罚的重要因素。
然而,究竟能否实现刑罚的减轻以及减轻的幅度大小,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及法院的最终裁决加以判断与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吸罪退赔能够减刑多久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后对于量刑减免的相关规定:倘若涉案者在服刑期间被裁定拘役或有期徒刑,且满足法定减刑条件的情况下,其所应实际执行的刑期将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明确要求,如果被告方在公诉审讯开始之前,主动采取有效的方式将其非法吸纳的公众资金进行全额补偿或者偿还,从而大幅度减少受害人因该犯罪行为所承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那么,对其应当考虑给予从宽或者减轻此类刑事责任的相应惩罚。在此过程中,如果被告方在公诉审讯正式启动以前已经向受害人实施了全额赔偿的行动,那么毫无疑问,这一行径无疑将是一项对于减轻其未来可能面临刑罚而言极其有利的决定性因素。当然,是否顺利实现刑罚的减轻,以及减轻的程度和幅度究竟要达到何种水平,仍然需要综合考察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有无条件地依据职权作出最后的司法裁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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