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保证金打给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根据其条款七十二条,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时,担保金必须存入执行机构所指定的、专用的银行帐户内。
这就意味着,其不是直接支付给取保候审当事人,而是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将之放入特定的银行账户,再由执行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谁决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确立,主要依据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案件的具体性质而定,通常情况下,其最低起算金额设定为人民币一千元;
同时,这笔保证金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切实遵循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条款后,才能够如数退还。只有如此,这笔债务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请求批准进行取保候审时,必须向执行机关缴纳相应的保证金。然而,强调的是,该保证金并非直接支付予被取保候审人士,而是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将其存放于专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之中,并由执行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