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开庭直接收押吗
关于危险驾驶罪在庭审期间是否会被直接收押,其决定因素往往包括犯人的犯罪行为恶劣程度、其是否有潜在的逃逸风险或再次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以及其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产生了紧迫而现实的威胁。在整个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将根据具体案件情节作出判断,决定是否应实施拘留措施。通常来说,对于轻微罪行或者初次触犯法律者,监管部门可能并不会立即执行监禁,而是采取保释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进行管理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依据我国相关的司法法规明文规定,在公路或城市街道等机动车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须遭受拘留管制并处以数额适当的罚锾:
首先是在高速行驶过程中进行疯狂性的竞速比赛,情节过于严重;
第三类则是从事于校运车辆服务和旅客运输工作,超过了额定人员承载量或规定速度的限度;
最后一类是在违反毒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运输危险化学物质,危害到了社会大众的安全权益。
对于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述,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则接受处罚。
在此基础上,如有人存在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并且同时触犯其他相关刑法条款的,将按照严厉程度较高的办法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茂名哪里立案
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立案侦查工作通常由犯罪行为发生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承担。以我们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区的研究对象为例,一旦出现此类违法行为,通常都是由事件实际发生区域所隶属的县级公安机关调查并进行立案侦探。立案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有清晰可辨的犯罪事实、确需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等。比如,假如事件中涉及到的危险驾驶行为恰恰发生于茂名市茂南区,那么,毫无疑问,这起事件应由茂南区的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反之,如果事件恰恰发生在电白区,那就应当交由电白区的公安机关全权负责。然而,具体的立案权限归属可能会因特定事件的特殊性以及茂名市区本土司法实践等多方面因素而进行相应调整。总而言之,我们整个处理过程都要严格遵守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最适合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危险驾驶罪庭审期间是否收押,取决于犯罪恶劣程度、逃逸或再犯风险,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法官会根据案情判断是否需要拘留。对于轻微罪行或初犯者,可能不会立即监禁,而采用保释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这些决定旨在确保公共安全,同时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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