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严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并且不会妨碍到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允许退赃款。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退赃款往往是在案件进入审判环节或者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退赃行为、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可能会对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对于那些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主动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他们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这无疑将有助于在量刑时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并未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退赃款,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退赃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退赃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这样做还有可能对他们的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再度触犯刑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将面临刑事判决。
此外,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行为人将被裁定没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状况,要求涉案人员作出书面保证,表达其懊悔之情。如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不会对司法程序造成干扰。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在取保候审期间的退赃问题。然而在实际操办过程中,若有犯罪嫌疑人能主动积极地退还赃款,这无疑可以被视为其悔罪态度的体现,进而可能会对其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法律精神层面来看,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退赃是完全符合法律原则的,并且这种行为还有可能为被告人带来在量刑方面的减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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