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明定了应当准许实施取保候审的各种情形,然而却并未对此进行详尽阐述拘留多长时日后方可提出申请获取保释。
关于对取保候审的裁判,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状况以及行为人、被告者个人的具体情况来予以判断和决定。
正因如此,能否准予取保候审不仅仅取决于拘禁的期限,而且还需要全面地评估诸多诸如法条所指出的那些关键要素。
若犯案者或受控者恰好满足了该条文所列举的任何一种特定情境,并且执法机构评估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显著增加社会风险比例的话,那么就应该将其考虑作为取保候审的申请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拘留多少天为刑事拘留
拘留行为若为三日之期,则归属于刑事拘留类别之中。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面对法定紧急情况发生,对于已经确认的现行罪犯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实施的临时剥夺其实体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刑事拘留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并非应作为刑事处罚的主要方式予以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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