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适用于什么罪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主要是应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的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更具体的说,就是指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如果采取了保释措施后,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当然也包括一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同样地,那些正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内,并且本人的情况会保证其在监狱外渡过这段特殊时期而不会带来社会危害性;
最后,当羁押期限届满之时,然而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成,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适用几次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取保候审申请的次数并无明确上限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已被逮捕或逮捕后需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脱调查、起诉以及审判,要求他们提交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开具保证书,承诺随时听候传唤,并不进行实际监禁或者暂时解除其监禁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的情况;
3.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况。若选择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则需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而若选择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则无需缴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于可能面临刑法中管制、拘役、附加刑或罚金惩罚,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但对社会无明显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群体。此外,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主完成日常生活行为,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间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危险,或者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有案件未能得到妥善处理的状况下,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制度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案件的公正审判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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