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在看守所还是监狱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款之规定,犯人在收到并被执行刑罚之际,交付执行的司法机构必须在判定决议正式生效的十日内,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部门、监狱或其他负责执行的机构。
对于被依法宣判有期徒刑的犯罪者而言,若其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则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因此,倘若故意伤害罪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那么他们有可能在看守所内接受刑罚的执行。
然而,若其剩余刑期超出了三个月的范围,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转移至监狱进行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故意伤害罪七级能判几年
对于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较为恶劣,致人重伤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极端残忍手段导致受伤者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者,则需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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