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在哪个阶段算结案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并非结案的最终程序。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此种刑事强制手段得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实施,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法条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何时视为结案。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结案,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供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以便他们能继续参与后续的法律程序。
而结案则通常是指案件历经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之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或裁定,从而宣告案件的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在哪个部门签字
若人民法院具有作出取保候审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实际执行中,取保候审事宜通常会涉及到法院及公安机关双方的签字确认。相反,若是由检察院作为有权机构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相应的责任会落在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身上。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定的强制性措施,适用于各个不同环节与阶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然而却并没有对其何时能够结束进行具体说明。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它仅仅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后续程序中的合法权益而给予他们一定程度上的人身自由。至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则需要经过完整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并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后才能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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