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中提供赌博技术支持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人员利用计算机系统从事包括赌博在内的各类犯罪活动,应按照该法中的相关条款对其实施刑事责任的追究。
关于提供赌博技术支持这一行为,依照此原则,它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参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诠释,当行为人知晓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时,若为其犯罪行为提供宽带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协助,只要情节严重,便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在实际案件中,如果能证实行为人确实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赌博犯罪,并且为其提供了技术支持,而且情节严重的话,那么行为人就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
然而,如果情节较轻,则可能会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可能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
至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节来加以判断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中提供卡的人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简称“帮信罪”,是指那些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等电子支付结算工具的人,他们的行为有可能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然若情节严重者,则刑期将会相应地加重。在这过程中,提供卡的人员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个人的信用记录也难免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使得被冻结、没收财产的风险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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