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对于公诉案件的审结期限定在两个月内完成,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当然,若案件可能涉及到重判(即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附带有民事诉讼部分,或者存在其他与普通案件不同的特殊情形时,必须透过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延长至三个月。
并且在此基础之上,如仍需进一步延长,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后才能实施。
然而,危险驾驶罪通常并不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范畴,亦不会牵涉到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导致严重后果等。
因此,在无其他特殊情形的前提下,危险驾驶罪的审理期限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需延长,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
此外,若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如变更管辖权、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等情况,那么审理期限将会自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总而言之,危险驾驶罪的当庭羁押时间主要取决于具体案情以及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状况。
然而,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我们尚无法准确预测具体的羁押时间。
若案件未出现特殊情形,审理期限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需延长,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一般的公诉案件在两个月以内终结审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当涉及到死刑或者附加民事诉讼这些特殊情况时,需要经过上级法院的批准方可予以延长期限。特别是在这类案件再度需要延长时,必须要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与批准。对于情节较为轻微的危险驾驶罪,通常会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审判工作,最迟也不会超过三个月。但是,如果遇到诸如案件管辖权更换之类的特殊变故,那么整个审判程序将会进行重新的计算和安排。至于被告人被关押的期限问题,则主要视具体案情而定,通常也是在两个月之内,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当然,任何关于监禁期限的延长都需要经有权机构的审核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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