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天数算刑期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管制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在判决前先行羁押,则羁押期限中的每一天都应等同于刑期的两天。
此项规定详细阐述了刑期的计算方法,然而却没有明确指出保释候审的期限是否应当纳入刑期范畴内。
保释候审乃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在侦查阶段、起诉过程及审判环节中不逃避调查、起诉与审判,且能随时接受传唤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保释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未被正式逮捕或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释候审期间的行为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影响,然而关于保释候审的期限是否应当计入刑期,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保释候审期间的期限并不直接计入刑期,除非有特殊规定或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可以予以考虑。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释候审的期限一般不被视为刑期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取保候审天天要去报到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通常需要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到,但具体报告频率并无硬性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然而,如果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时,被取保候审者必须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报到。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执行机关。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县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