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庭站哪里
在进行取保候审的案件进入庭审阶段之际,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理应在场出席诉讼活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法规,取保候审的实施是为了对某些特定情势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一种必需的合适的强制性办法,以确保他们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的风险,同时也确保能在必要时刻持续接受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审查和审判工作。
当本市会议期间,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个人应当严格遵循法庭纪律,准时抵达庭审现场,并且依照法庭的具体要求在指定位置落座,预备接受庭审。
座椅的具体分配将于每个案件中根据实际状况由法庭作出合理决策,然而,被取保候审者需严格服从法庭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请律师吗
关于是否应择聘律师的问题,取决于被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意愿与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须在第三日内通知被告有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已被依法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需要坚守以下几点规定:
其次,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有所更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报告详细变更内容;
再次,在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同时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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