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在对各类报案、控诉、检举及自首等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审查后,若发现实际上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或是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不足以引发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时,该机关有权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且必须将其不立案的具体原因书面通知相关控告人。
倘若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则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
因此,在刑事拘留尚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完全有权利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向控告人详细解释不立案的具体缘由。
在此过程中,控告人享有申请复议的法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拘留不羁押怎么办理
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对于刑事拘留规定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然而,公安机关会在接到申请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和决策。若公安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且需详细阐述不同意的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被刑事拘留者如对公安机关决议持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仅能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不适当,则应依法作出或调整相应的强制措施决定。
此外,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若无犯罪事实或无法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而被错误拘留的人员,其本人及家属均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益。因此,对于刑事拘留决定的异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若日后证实刑事拘留确属错误,受害人可依循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所有公安机关在对所有报案及控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阅之后,倘若经判断确认并无任何犯罪事实或者情节轻微,则可以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控告人详细解释作出该决定的理由。若控告人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此举不仅充分保障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彰显出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时所秉持的严谨态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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