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金必须本人拿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保证金必须存入执行机构指定的银行当中的特定账户内。
然而,此款细则并未明确指出,被保释人需要亲自将其保释金存入该专用账户之中。
因此,关于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收取保释金,需依据具体实际情况及实施机构的特殊规定进行评估与衡量。
如若执行机构接受由他人代替被保释人处理相关事宜的申请,则当事人无需亲自前往领取保释金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倘若执行机构提出了特殊的要求,例如必须由当事人亲力亲为,那么便须遵循相应指示行事。
在现实中,为保障涉案人员保证金的安全以及方便资金管理,执行部门有时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自行办理相关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二、取保候审金延期不退咋办
若犯罪嫌疑人在保证期间并未触犯以下规定,则其支付的保证金将无法得到退还,此时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疑虑或进行反应: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核准,不得擅自脱离所居住地的市、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当住址、职业单位及联络途径有所改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24小时内上报至执行机构;
再次,在受到传唤之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出庭作证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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