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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必须要解除案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73条的具体规定来看,被取保候审的罪犯在执行完毕之后,并不代表着其所涉及的案件必然会被正式撤销。
此条文仅仅明确指出,只要被取保候审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各项法规制度且无任何违法行为发生,那么在取保候审期结束之际便可领回其缴纳的保证金。
然而,对于案件是否应当予以撤销,此条文中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表述。
因此,我们不能依据这条法律条款就轻易地推断出案件必定会被撤销的结论。
实际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必要要有人担保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不强制要求提供人为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证形式,包括担保人或保证金。在发起取保候审请求时,申请人需仔细评估自身状况并选择最适合的担保手段,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至于担任证人者,应具备明确的资格条件如下:
首先,证人须与案件本身无直接瓜葛;
其次,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济实力及能力;
第三,享有合法的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权未受任何限制;
最后,证人还应当拥有稳定的居住地以及可靠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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