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审有没有时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时效性并无明确的规定。
此条款详细阐述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最长执行期限,同时也明确指出在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时,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因此,解除取保候审的行为应在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尽快实施,然而,法律并未对具体的时效做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解除取保候审哪里开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解除取保候审意味着该项刑事强制措施已不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他们无需再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已经缴纳的保证金,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则可依法予以退还;而对于那些提供了保证人的案件,保证人也将被解除其保证义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相关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有关的最长期限有着明确且严格固定的限定条件,并应当在到达规定的时间或者刑事责任不再予以追究之时尽快地依法解除此类限制性措施。然而,法律却并没有对此类解除行为设定具体的时效要求。换句话说,尽管解除取保候审的行为必须要做到及时有效,但是却并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来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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